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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的通知

浏览数:1483    发布时间:2017/7/21 21:06:37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通知,焦炭、焦煤品种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一、自2017724日结算时起,焦炭、焦煤品种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持仓限额调整如下: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5,000

5,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8,000

8,000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10%

单边持仓×10%


       二、自2017725日交易时(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焦炭、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客户在焦炭、焦煤品种1709合约和1801合约上,单个合约单个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628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