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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00问

浏览数:3913    发布时间:2018/1/30 16:33:30
  • 来源:广饶县金融办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向社会公开宣传问题?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关于公开宣传的途径,为落实法释〔201018号,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于2013110日,联合发文《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性、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公发〔201319号),专门列出关于公开宣传的途径

    向社会公开宣传系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客观依据之一。公开宣传的具体途径可以多种多样,除法释〔201018号所列举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几种以外,对于以口头或其他相对隐蔽的手段等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的,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具体认定。

    20143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如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社会公众

    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关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认定问题,《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定性、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公发〔201319号)中,也专门作出界定:

    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特征。对于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如果行为人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以向单位内部职工或亲友集资为名,明知内部职工或亲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果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对社会公众认定问题也作出专门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4.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5.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6.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六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7.什么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P2P的网络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要明确: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8.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是什么?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9.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10.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11.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从事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标准将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集资诈骗罪量刑或将做出调整。

    16.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17.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18.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9.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何时成立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最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成员单位增加到30个。

    20.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

    一是大力推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一直致力于推动各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省以下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预警、打击和处置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切实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

    三是加强案件督导协调。继续加大对重大、跨省案件的督导协调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的调研、提示和督导,全力督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四是推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刑事政策,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22.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规则是什么?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2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既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也是工作原则,应贯穿落实在各项工作始终。

    2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案件处置善后工作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25.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坚持哪些原则?

    2014528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打非发〔20144号,以下简称《操作流程》)。该《操作流程》指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各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依法查处。查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把关。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打击、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及时果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要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评估非法集资态势,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最大程度挽回非法集资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减少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危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七)资产优先。把依法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

    (八)积极稳妥。把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整个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始终,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注重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6.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是如何建立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我省组织工作体系,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06157号),建立了20个省有关单位组成的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44号),将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升格为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增加为22个。2013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又调整充实成员单位至30个。

    27.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由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操作流程》第九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8.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如何划分?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市政府负责。

    各市应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在本级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接受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

    29.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包括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适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负责解决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督导;对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负责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0.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本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三)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五)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六)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七)按照省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八)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31.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别有哪些?

    根据《操作流程》,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以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单位。其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分别为:

    省金融办负责做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组织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调度、汇总、上报有关工作信息,督促落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安排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年度宣传计划,部署指导各市开展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舆论氛围;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及时封堵、删除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内容和有害信息。

    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指导解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省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维护金融领域信访秩序。

    省维稳办负责指导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因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协调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省法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已移交法院财产的处置工作;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向公安部报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及报送有关统计表的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合理编制预算,及时拨付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协助掌握和提供监督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有关线索,加强对骗取银行贷款、改变信贷资金用途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公众;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内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教育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

    省法制办负责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以及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负责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

    32.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职责是什么?

    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领导小组邀请的成员单位以外、参加领导小组的其他单位,根据省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做好省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33.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九)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市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本辖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开展打击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充实相应力量,专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开展好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制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表格和信息。

    (六)落实必要经费,保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如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政府应建立本行业、本地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排查,通过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或案件,并利用自身工作网络,最大限度地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预警,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及时向本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宣传、新闻、工商、网络等部门应指导监督各类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消除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36.如何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及时通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等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提示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37.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原则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38.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所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39.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由各市组织,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各市应协调、督导各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市确定主办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40.非法集资案件的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由主办部门制定。

    (三)实施调查取证。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市领导小组。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市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应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省领导小组。

    41.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方式有几种?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42.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内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43.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各市应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44.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45.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根据工作进展,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或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商有关部门或报请本级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各市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各市接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后,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原则指定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由责任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取缔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应急预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6.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配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要严格按照侦查机关查询、冻结相关函件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查询、冻结并反馈结果。参与查询、冻结银行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不得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调取的银行资料应按照查询机关的要求,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47.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48.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各市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或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报省领导小组认定;省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的,按照一案一报方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性质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49.行政部门的性质认定是办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指出,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50.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1.涉案市如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工作?

    各市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同意,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成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舆论引导等若干工作小组。

    52.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53.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54.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手签),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55.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主要包括:

    (一)查证取得银行往来资金流向。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提供非法集资人犯罪期间的资金往来凭据,并以此作为鉴定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核对确认。专案组凭上述材料及其他侦查取证材料,与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金额(包括通过返还本利、代理费奖励等方式返还的资金)及参与资金余额。

    (三)填制清退凭证。专案组依据确认结果,以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四)换领清退凭证。专案组通知集资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案件审判终结后集资款项清退凭证。

    (五)拟订资金清退方案。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折算出清退比例,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56.如何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专案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经涉案市同意,专案组可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单独或若干案件打包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变现、拟订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57.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哪些涉案财物应予追缴?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58.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59.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哪些?

    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6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应如何处理?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置涉案财物,不得违反有关处置程序、超越职责范围,非法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清退集资款项的原则如何掌握?

    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

    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62.清退集资款项应遵循哪些程序?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63.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完成后,专案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结案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64.如何界定跨区域案件?

    跨区域案件是指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参与人等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一般包括省内跨市案件和跨省案件等。

    省内跨市案件是指仅涉及我省两个以上市的案件;跨省案件是指除涉及我省(至少一个市)外,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65.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如何明确主侦地?

    根据《操作流程》第五十九条,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工作,应明确主侦地。

    省内跨市案件,以及公安部要求我省作为主侦地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市为主侦地;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市为主侦地。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省公安厅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涉案金额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等情况,指定一个市作为主侦地。

    66.主侦地在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应注意什么?

    主侦地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指导协调下,负责全面梳理案件侦办情况(包括外省涉案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公安机关。涉案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办案要求、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等规定,积极做好本地案件侦办工作。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指出,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67.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如何加强协作配合?

    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地要加强跨区域协作,积极配合主侦地做好对全案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积极协助其他涉案地做好涉及本地的相关工作。省内跨市案件以及跨省案件中涉及我省有关市的案件侦办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协调指挥;跨省案件侦办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办和配合的,由省公安厅负责报请公安部协调。

    68.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工作牵头市如何明确?

    根据《操作流程》第六十条规定,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工作,应明确牵头市。

    省内跨市案件,以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我省牵头处置善后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市为牵头市;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市为牵头市。

    一般情况下,处置善后牵头市和案件主侦地应为同一个市。

    69.集资参与人众多、情况复杂的跨区域案件如何确定处置善后牵头地?

    集资参与人众多、情况复杂、案件侦办和处置善后工作特别艰巨繁重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工作可由省领导小组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涉案金额数以及涉案财物所在地等情况,指定案件主侦地以外的市负责,其他涉案地协办。

    70.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牵头市区如何开展工作?

    处置善后牵头市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对案件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充分征求其他涉案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统一的处置工作方案,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涉案地实施。处置善后牵头市要积极协调各涉案地按照统一处置工作方案开展资产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等工作。其他涉案地应积极参与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各自责任分工,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力做好本地区处置善后工作。未经省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资产或清退涉案资金。

    跨省案件处置善后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办和配合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沟通协调遇有困难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71.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应如何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部门和人员,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制定科学的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预案,并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72.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有什么纪律约束?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职责分工是什么?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省公安厅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全省公安系统案件的统计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和通报。

    7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各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各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各市、各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省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四)省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省领导小组重点督办案件处置进展情况和各市、各行业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等。

    75.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统计报送时限和工作要求有哪些?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个月《月度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情况统计表》;如有案件,同时报送案件及处置工作情况。

    (二)每年710日、次年110日前,报送《半(全)年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半(全)年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分类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半(全)年案件处置最新进展和工作总结。

    (三)次年110日前,报送《涉嫌非法集资陈案处置情况统计表》。

    (四)省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点督办的案件处置进展情况,按具体要求及时报送。

    (五)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在案发后或报道后36小时内报送;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按《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报送,并同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要严格按照报表注释部分要求填写(示例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月度、半(全)年、陈案统计表均执行零报送制度。

    76.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如何组织?

    2012年,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联合下发通知,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由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同年9月,我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打非发〔20121号),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此后每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根据国家工作要求,制定印发每年度考核评价细则,并以此为据组织考评。

    各市应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以当年印发的考核评比细则为依据,以地方自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考评一次。

    各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自评工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省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评。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相关综合考评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综合考评具体组织工作。

    77.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监测预警、案件处置与维稳、宣传教育、信息统计与报送以及落实上级部署工作情况等项目,分值总计100分。为提高考评工作的针对性,每年的综合治理考评项目将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78.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方式有哪些?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将根据年度工作、督导检查、群众反响、舆情反映等情况,对各市进行综合评定。

    79.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自评材料的报送要求是什么?

    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年度考评细则于每年年底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220日前,将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度考评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考评报告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含自评情况及得分、自评依据及相关附件等)。

    80.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比中,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如何处置?

    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杜绝形式主义。对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酌情扣减得分,直至扣除省综治办确定的本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全部考核分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81.为什么要实施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144月,山东省金融办、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82.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公安、财政部门负责。

    83.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应符合什么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84.什么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85.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什么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奖励部门裁决。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86.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分为哪几个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87.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举报奖励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88.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程序如何规定?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89.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如何管理使用?

    (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举报奖励资金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审核意见和奖励资金支付凭据按年度据实核拨。

    (三)举报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90.如何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二)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1.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哪些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92.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广告发布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93.如何界定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94.如何对非法集资案件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强,加之普通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做到对非法集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置还存在一定难度。实践证明,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

    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市要抓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从本行业、地区入手,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诈骗伎俩,不断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通过不懈努力,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9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深刻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观念,培养正确的投融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不断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省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96.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一)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工作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正确引导,严守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宣传,按照有利于教育群众、有利于案件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97.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落实,推动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新闻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权威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三)强化行业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实际出发,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

    (四)加强社会宣传。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宣传内容要形象具体,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

    (五)加强警示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六)加强广告监管。加强广告的审查和管理,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传播,净化媒体环境。

    (七)注重网络引导。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上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

    (八)创新方式方法。结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断研究和探索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和新方法。要重视工作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出更多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九)做实教育培训。把提高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作为宣传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98.应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哪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要注重引导社会公众从以下四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99.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应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创新形式,注重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在地方报纸(刊物)上登载有关宣传教育内容、举办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及组织媒体记者采访等形式,做好新闻宣传;要充分发挥重点新闻网站及商业网站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做好网络宣传;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采取灵活多样、鲜活生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三)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精心部署,密切协作,确保工作有效贯彻落实。

    (四)定期检查,加强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切实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成员单位,组织对有关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对工作失职的要问责。

    (五)加强调研,总结完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形势分析研判,增强宣传教育工作前瞻性和灵活性。要定期向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动态,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100.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用的标语口号有哪些?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