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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割注册品牌的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割注册品牌是指经交易所注册的、可用于交割的指定生产企业的指定品牌。
符合条件的交割注册品牌可以申请成为免检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在注册仓单时可以免于质量检验。
第三条 交割注册品牌的申请、暂停、取消及日常管理等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聚氯乙烯生产的企业法人;
(二)聚氯乙烯产品的品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三)信誉良好,产品市场接受度较高;
(四)聚氯乙烯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六)聚氯乙烯产品投产3年以上;
(七)企业上一年度开工率及产能达到交易所规定水平1;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聚氯乙烯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交割注册品牌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
(三)聚氯乙烯产品投产5年以上;
(四)产能达到交易所规定水平2;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交割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反映申请品牌产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商标及标识所在部位;
(六)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主要检验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七)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的复印件;
(八)由交易所指定或认可的国内五家以上用户的近期商品使用报告,商品使用报告包括用户的企业介绍、行业地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规格、产品技术指标、符合标准等;
(九)1家以上会员单位出具的交割注册商品推荐书。
(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免检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书(见附件4);
(三)企业最近一个月内产品的质量指标出厂检验报告;
(四)免检注册品牌产品交割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产品流向的追溯机制;
(五)直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第六条所列(三)至(九)项内容;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预审。
第九条 预审合格后,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品的内在质量及商品外观、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等情况。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使用意见的用户,进行实地生产和商品考察。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所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在收到申请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交割注册品牌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成为交割注册品牌后,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商品注册费3与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注册品牌商品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满意度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及调查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该品牌能否继续成为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的依据。
质量检查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取得交割注册品牌资格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交割注册品牌产品的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交割注册品牌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其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一)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
(三)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时,交易所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恢复其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第十五条 交割注册品牌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资格: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
(二)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五)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
(六)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注册仓单的商品货物来源进行核对时,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工作日内”,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1 开工率水平暂定为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产能暂定为不低于15万吨。
2 暂定为不低于25万吨。
3 暂定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