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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期货协议交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数:2258    发布时间:2022/9/28 21:43:52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现就生猪期货提货地点和白条猪肉协议交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货地点协议交收

(一)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的协议交收

参与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后,交割库可以在标准仓单标注的提货地点之外,提供其他可选提货地点并自报其升贴水。在交收日闭市前,买方可以基于配对的标准仓单,与交割库协商在其他可选提货地点提货。双方协商一致的,若提货地点是集团交割仓库提供的其他分库,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由配对买方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交割库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由配对买方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车板交割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交收

参与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提交车板交割申请经配对后,买卖双方可以在配对的车板交割场所之外另行协商其他提货地点。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白条猪肉协议交收

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车板交割买卖双方之间也可以协商到与交割库和车板交割场所相关的屠宰企业接收白条猪肉。屠宰企业信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大连商品交易所网站“首页>业务/服务>业务指引>农业品交割业务指引”栏目)中查询。

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进行白条猪肉协议交收的,交割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车板交割买卖双方进行白条猪肉协议交收,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附件:1.协议交收申请书

2.协议交收通知书

          3.车板交割协议交收情况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2927


附件1

协议交收申请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拟于      日注销(品种名称)标准仓单  手。经(集团交割仓库名称)(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进行协议交收,实际提货地点由(标准仓单标注的分库名称)更换为(更换后的分库名称),双方协商后的升贴水确定为     /吨。商品交收、争议处理等按照交易所交割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的价差款及相关发票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

标准仓单持有人签章:

      

集团交割仓库签章:

      


附件2

协议交收通知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拟于      日注销(品种名称)标准仓单  手。经(交割库名称)(标准仓单持有人名称)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进行协议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无须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该批商品的交收承担责任。

标准仓单持有人签章:

      

交割库签章:

      


附件3

车板交割协议交收情况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买方客户名称)(卖方客户名称)配对(品种名称)车板交割  手。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进行协议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无须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该批商品的交收承担责任。

买方客户签章:

      

卖方客户签章: